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个阶段,定位在调查终结以后、作出决定之前。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并不是一个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并列的作出处罚的决定程序,而是一般程序的一个阶段,而且不是一个必经的阶段。因为行政机关没有依职权举行听证的权力。由于历史局限性,行政处罚听证未规定当事人提出听证后多长时间内必须组织完毕听证,也未规定听证笔录的效力——未确立案卷排他原则。可与许可听证比较掌握。
(一) 听证的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的)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不举行听证。
(二)听证组织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工作关系不构成利害关系。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听证的发生的费用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承担。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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