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法修改前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侦查阶段:(1)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3)申请取保候审;(4)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涉及国家秘密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审查起诉阶段:(1)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法律|教育 网原创);(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4)在审查起诉时发表意见。
审判阶段:(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4)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5)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6)参加法庭审判;(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二、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进一步保障:
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见律师不受监听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认为,新的律师法出台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水平提出很高要求。“过去,一些侦查机关过分依赖口供,对物证等其他证据重视不够,现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意味着控辩双方的较量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了,这促使侦查机关必须提高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能力,而且要从公诉的角度收集,使每个证据基本能达到庭审要求。”
扩大了律师的阅卷范围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但新的律师法在此方面有了很大突破——规定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这意味着律师阅卷范围有了很大的拓宽,律师了解的证据将比以前大大增加,检察机关要更广泛听取律师意见,特别是他们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免予刑罚、减轻刑罚的证据。”
“按照新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看律师掌握的所有证据,这对检察机关可能比较不利。”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修订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三、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执业划出9条“红线”
律师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也为律师执业行为划出9条“红线”,越线律师将被课以停止执业六个月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促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向法官、检察官、促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促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9、泄露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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