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是指专门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的陈述。
两者具体区别如下:
1、鉴定结论是一种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的判断,属于意见性证据;证人证言就是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属于对事实的描述,而不是根据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而进行的专门判断。
2、鉴定人是具有一定专门知识或者技能,有专门机关或者当事人指派或聘请产生,指派或者聘请何人进行鉴定具有可选择性,即鉴定人员具有人身的可代替性;尽管在对同一事实存在大量知情人的情况下,专门机关或者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提出谁作为证人,但选择范围只能是感知了有关案件事实而不是进行专门判断的人,有人从这个意义上认为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3、鉴定结论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证人通常是在犯罪事实发生过程中或者发生前后了解有关事实的情况,对于某些程序事实则是在诉讼过程中了解的,因此证言内容的获得大多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
4、鉴定人能回避;证人不能回避,特别注意当既可以做鉴定人又可以做证人时,证人优先,这是证人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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