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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点睛——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1.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指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2.主观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

 

⒊.罪数问题。

      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如行为人因为贩卖、运输毒品而持有的,仅需以一个贩卖、运输毒品罪处罚。例如,甲在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查获的毒品算入贩卖毒品的数量,而且在其住所等处查出的毒品,也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反之,如果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⒋关于吸毒者涉嫌毒品犯罪的问题。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毒品数量未超过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⒌托购、代购毒品问题。

       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较大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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