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国私部分需要掌握和记忆的内容并不是特别多,而冲突规范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及法律规避,下面我们对其中的反致问题加以解析。
知识点解析:
1、反致的概念与类型
广义的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法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广义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等,而狭义的反致仅指直接反致。
反致的类型有: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转致、完全反致五种。
2、产生条件:
(1)各国冲突规范中对同一范围(法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系属和连结点;
(2)审理案件的法院主张冲突规范的“全部指定”;
(3)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
3、我国关于反致的规定
我国立法中没有对反致作明确的规定。但是《民通意见》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一规定隐含着不采用反致制度。
试题测试:
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2005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答案:B
说明:适用冲突规范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致、识别、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五大制度,这几个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都具有限制外国法的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反致主要包括三种:直接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考生应了解这三种反致的含义特点,并且将三者进行对比。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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