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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三国考点解析——国公 条约的保留

    08年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复习 国际法复习

 

     在司法考试国际法的复习过程中,需要掌握的内容并不算特别多,只要掌握住几个重点便可以了,条约法部分便是司法考试国际法中的一个重点,而其中条约的保留是重点的重点,为了帮助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能够更加条理清晰,从而做到事半功倍,下面我们将对条约的保留加以分析:

 

     条约的保留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一般而言,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的问题。

   

   (一) 保留的范围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保留: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条约仅准特定的保留不在其内;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符。

     (二)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对于一项保留是否需要其他缔约国予以接受这个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如下:
1、 条约明文允许保留,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2、 如果从谈判国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见该条约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为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 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权利机关接受。
4、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缔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项保留。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时,在保留国与接受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在保留国和反对国之间,若反对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范围内,不适用于该国之间;在未提出的国家之间,则仍然适用原来条约的规定。

 

       希望在看了我们的简析之后,大家在复习司法考试国际法的时候可以感到轻松高效一些。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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