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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特训三国——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基本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就是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是目前国际私法上用来解决物权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

 

1.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于以下问题的解决:

(1)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3)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4)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5)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2.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特殊状态,物之所在地原则适用也存在以下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物权关系原则上适用旗国法;飞行器物权关系原则上适用注册登记地法;但是,船舶和飞行器的优先权一般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时的物权关系适用原注册登记地法律。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做法。采取单一制的国家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主张遗产继承适用同一法律,而且有的国家根本不考虑遗产所在地法,主张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采取区别制的国家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主张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即主张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此外,我国《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其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对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法院地法,也属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二)我国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1.承认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为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6条进一步解释道:“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法律对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及其例外未作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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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商法》第14章就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以下规定:

(1)关于船舶所有权,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2)关于船舶抵押权,根据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律,但该条同时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关于船舶优先权,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用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1)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2)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3)关于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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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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