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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诉讼参与人

  司法考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 第84题

  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答案】:BC

   【考点】诉讼参与人

   【解析】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其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其中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诉讼标的共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基于以下几种原因产生:第一,特定的身份关系,如夫妻、父亲、子女关系;第二,内部不可分的合同关系,如借用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的,出借单位和代理用人之间;第三,共同侵权行为;第四,共同危险行为。而本题中,李某、张某之间并不存在上述各种关系,因此并不为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李某有义务作证人,而因郑某目睹了事情的发生经过,有义务作证人,故B项正确。

   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故华美购物中心可作为单独被告,且本案已将购物中心列为被告,C项正确,D项错误。三校名师

   【点评】 诉讼参与人在今年被单列为考查知识点,难度不大 ,但颇有迷惑性 ,考生对这种没有法条依据,单纯靠理论来分析的题目,一定要细致耐心,不要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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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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