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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 第38题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答案:B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三校名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目前立法在起诉方面仍然采取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当事人在其实体权利受到侵犯或就某一实体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是否诉诸法院,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有在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法院既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更不能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理。(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止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由法院决定是否再审;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示仅限于要求偿还本金2万元,并没要求偿还利息,但法院却超过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偿还本金和利息,违反了处分原则。故B项正确。

  辩论原则指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陈述、反驳对方,进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平等原则即《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题C、D项不当选。司法考试

  此外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尽管事实上甲逾期还款应该偿还利息,但此项请求是否提出是原告自己的权利,法院不能擅自运用公权力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而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所以A项也不正确。

  本题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运用的考查,需要考生有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所以在法条之外,考生应该注意对理论知识的复习。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对于实际案件的解析大有裨益。三校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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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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