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员
三校名师司考短信订阅服务 三校名师会员区服务启动,助您司考一臂之力 三校名师AB卷8月5日隆重上市 三校名师特训班火热报名中……  三校名师在线答疑 

三校名师特训民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人民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及其程序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问题,尤其是人民法院对在不同审判程序中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后的程序处理问题。对此,《民诉意见》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

     《民诉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特别提示]  法院对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有利于对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并作出合理的判决,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共同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确立了强制追加的制度,即只要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在一审程序中发现,可直接予以追加;在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为了保证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里的原审人民法院指原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当然,在追加共同诉讼人时,原告放弃其实体权利的,则不予追加。

    热门关键词:民诉 司法考试 三校名师 三校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7.29

相关链接

本站网络实名:“三校名师” 通用网址:“三校名师” :997367325 :894566542
Copyright ◎2001-2008sanxiaom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三校名师司法考试·版权所有
地址: 北京大学生体育馆高德写字楼三校名师报名处 电话:(010)82098598 82098599
汇款地址:北京市100088信箱48分箱 谷振维(收) 邮编:100088 (请注明姓名、班次、通信地址、邮编及电话)
京ICP备05026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