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制度: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对于什么案件属于情况紧急的案件,《民诉意见》第107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下列案件属于情况紧急案件:
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该情形经常适用于相邻权纠纷案件。
第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该情形经常适用于人身权利与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
第三,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第四,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特别提示]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的适用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完善的保全制度,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严格来说是诉前行为保全的规定只是规定在专利法、商标法与著作权法之中,然而,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同样可能涉及先予执行的适用,就目前的实践来看,如果权利人在起诉之前因紧急情况而申请法院责令他人停止侵权行为,则属于诉前行为保全;如果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申请法院责令他人停止侵权行为,则属于先予执行。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作者:丁娜 发布时间:20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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