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案件时,如果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分别处理:
(一)驳回起诉
根据《民诉意见》第21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特别提示] 驳回起诉在一审、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适用
在民事诉讼中,为保证审判权的正当行使,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受理案件后,在一审程序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在二审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如果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再审,在案件的再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驳到底”。
(二)发回重审
根据《民诉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诉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7.30
:997367325
:894566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