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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特训民法——无因管理

       ★ 不得进行无因管理的事务。不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事项的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这主要有:

(1) 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例如帮助别人打架不为无因管理,相反帮助别人打架应构成侵权行为。

(2) 不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例如,代人招待客人的行为不是无因管理。

(3) 单纯的不作为行为。例如,保密义务不发生无因管理的问题。

(4)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例如结婚行为不存在无因管理。

(5)慈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慈善行为要体现赠与人的意志。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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