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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特训民法—特殊侵权责任(三)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1) 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2) 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3) 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1) 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如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排放到大气、水或土地中,或以噪声、恶臭危害人们正常健康的生活等。(2) 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3) 污染行为与损害实事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受害人因技术条件所限,往往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因而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只要证明企业已经违法排放了污染物质,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遭受或正在遭受损害,即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除非行为人证明损害不可能由其排污行为所致。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1)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2) 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3) 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计算。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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