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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权物制度本质的集中表现,其精神贯穿于物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学习物权法,首先就得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物权法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2、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物权法定原则:将物权法定作为一种分析手段,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4、公示原则(无公信原则)

       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5、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物权法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练一练:

论述题:试述物权法定

1.为什么要法定:它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文化传统,民族心理紧密相连,物权法是本土法,不需要和世界接轨,合同法才需要接轨。

2.为什么种类法定:

3.为什么内容法定:

4.效力要不要法定:

5.物权法定本身优缺点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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