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责任,是指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因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承揽人自身损害时,定作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定作人责任为过错责任。
定作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1)定作人需有过失。定作人的过失是定作人责任的主观要件。定作人的过失包括定作过失、指示过失和选任过失。所谓定作过失,是指定作人对定作任务本身存在过失,即承揽事项违法或明显存在侵害他人权利的可能性,如非法加工危险品。所谓指示过失,是指定作任务本身正当,而在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的具体指示中存在过失,如在承揽事项中指示承揽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导致承揽人自身受到损害。所谓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过失。对于定作人的过失,应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定作人若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不负责任。
(2)承揽人执行了定作人存在过失的承揽事项。所说承揽事项,是指根据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成果。在定作人责任中,是否为承揽事项应以合同约定确定。承揽事项既可以是全部事项,也可以是部分事项。
(3)需有损害结果。这里的损害结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造成承揽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损害;二是承揽人自己遭受的损害。
定作人责任的承担者为定作人。在实务中,应区分以下情况:(1)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承揽人致人损害或自己受害,完全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错造成的,承揽人没有任何过错,在此情况下,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揽人不承担责任。(2)承揽人和定作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揽人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他人损害时,虽然有定作人的指示过错,但承揽人也有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由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校园侵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所受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三种情况:(1)在校园内,未成年人之间相互造成的伤害;
(2)在校园内,因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
(3)在校园内,由于教育机构本身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
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人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不负监护义务。
(1)教育管理机构包括公办的,也包括私立的;
(2)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包括在内;
(3)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期间为教育机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包括课间休息时间和不离校的休息时间;
(4)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场所为整个校园,例如校舍、教室、操场等。
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
来源:三校名师 作者:丁娜 发布时间:200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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