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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专题——抵押财产

      一、  将来存在的财产能否设立抵押权?原则上不行,原则上,抵押财产应该特定

例外为 :

1、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不包括正在建造的火车和机动车,

2、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浮动抵押)  (主体范围) (“将有的”含义:生产计划书;购买合同书)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所代表的债权应当特定(例外为最高额抵押)。

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指现成的物)

 

       二、抵押财产的分类: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房及建筑物:但有四类房屋不能设定抵押权:即宗教用房、军事用房、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表现为公益设施的用房。

农民的生活用房可以设定抵押,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

1 承包的耕地不能设定抵押权,

2 .承包的荒地、林地可以设定抵押权;

3 .乡镇企业用地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应与乡镇企业用房一起设定抵押权。(防止农业用地变更土地用途)

4 .宅基地不能抵押。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表现为公益设施的设备也不能抵押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如果交通运输工具表现为公益设施也不能抵押。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能抵押,只能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合同债权、股权等也只能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而不能成为抵押权的客体。小结下:抵押权中除了土地使用权是权利抵押外,抵押的都是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2、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的抵押合同因为违法而无效,当然也就不能设定抵押权。但如果已经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被查封和扣押,抵押权不受影响。(为了防止枉法)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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