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的人民性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他们代表着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他们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
2.代表的权利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权利。
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的各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有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有“言论免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有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其他权利。如参观、视察等。
3.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2)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3)保守国家秘密。
(4)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5)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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