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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害人王××的法定代理人王×委托,依法担任被害人王××的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指控有理,法庭受案正确。
  本案是一起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有足够证据的公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那么本案的事实是什么呢?事实就是被告人杨××目无法纪,无是生非,寻衅滋事,酒后行凶,使被害人身体遭到极大的伤害,被害人脸部及手上留下的伤痕,脱落的牙齿有目共睹,法医的病理鉴定,被害人的同学孙×、李××,吴台一中的校长张××等人的证言为本案的确定提供了足够的依据。所以说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指控有理,法庭受案正确。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其构成要件来看,具备四个特征:
  1.它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准则所形成的正常秩序。
  2.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被告人杨××喝完酒后寻衅滋事,无是生非,无故将被害人王××打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四个特征,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至于被告人所提出的所谓“酒后不清醒”根本站不住脚,原因在于:(1)被告人所说酒后不清醒仅是单方面的陈述,无法证明;(2)被告人即使醉酒也不能说明其没有故意。根据精神病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研究证明,一般人在喝醉酒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减弱,并没有完全丧失,其对自己醉酒后的行为是有预见的,存在着故意和过失。而且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从被告人的实施犯罪地点和环境,说明被告人目无一切,粗暴野蛮,性质恶劣。
  据有关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被告人是公然在中学门口当着众多回家学生的面对被害人施暴,且非常野蛮,对被害人的人格与尊严都造成极大的伤害。
  (四)被告人事后认罪态度恶劣。
  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事后百般抵赖,不仅不承认犯罪行为,反而以“酒后不清醒”进行狡辩,其认罪态度极其恶劣。
  综上所述,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仍目无国法,不争取宽大处理,性质非常恶劣。鉴于以上几点,希望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审判,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代理人:郸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
2000年7月13日

【文书格式】


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员):

 

  前言(一般可讲明代理人的合法地位、出庭前工作简况以及对本案的基本看法。)

 

  理由(或代理意见)(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代理词应以控告书(或刑事自诉状)为基础和依

据,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阐明对被告人依法惩处的理由和意见,以维护被害人(或

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一般讲明两点内容:一是归纳代理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对本案如何处理提出建
议。)

 

代理人:×××

××××年××月××日

【注意领会】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词,应以被害人的控告书为基础和依据;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词,应以自诉人的刑事自诉状为基础和依据;而代理词则分别是控告书或刑事自诉状的补充和进一步发挥。其写法则采取证明的方法,即先提出中心观点,后正面进行说理,阐明代理人的意见、主张和要求。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的代理词,应以原告的附带民事起诉状为基础和依据,而代理词则是附带民事起诉状的补充和进一步发挥,其写法与被害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词大体相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词,应以被告人的民事答辩状为基础和依据,代理词则是民事答辩状的补充和进一步的发挥,其写法采用反驳的方法,即针对附带民事起诉状中的观点进行驳斥,说明其谬误,在对反面观点驳斥的同时,注意讲明正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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