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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福寿螺”案宣判—无餐票消费者获赔11.8万元

 

因食用“福寿螺“而染病,等了一年多、因拿不出发票无法证明在蜀国演义吃过饭的福寿螺事件受害者杨仿仿,今天上午被朝阳法院判决获赔11.8万元赔偿金。

案情介绍:


   
杨仿仿是福寿螺事件中首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福寿螺’案受害者。杨先生诉称,今年623日,他们全家及朋友共8人在蜀国演义劲松店就餐。在服务员的推荐下点了凉拌螺肉,当时服务员说已用开水灼过,可放心食用。十几天后,杨先生因剧烈头痛和发烧相继在多家医院就诊,最终被确诊为感染了广州管圆线虫病,由于病情严重,已造成颈髓脱髓鞘改变及神经损害。同时,与其一同进餐的父母、妻子和不足两岁的女儿也相继发病。由此,杨先生认为他及家人感染广州管圆线虫病与623日在被告处进餐有直接因果关系。因与蜀国演义协商无果,遂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30余万。
   
但蜀国演义认为,杨仿仿无法提供当时的就餐发票,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用餐消费关系,而且北京并不是广州管圆线虫病的唯一病源,不能排除原告是在广州染病的可能。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杨仿仿未提供就餐发票这一直接证据,导致本案在事实认定上有一定困难,但从原告提供的照片,以及被告曾向原告发函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等综合因素来看,法院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原告是在北京就餐感染“广州管圆线虫病”,北京应为侵权行为实施的。法院还认为,在充分考虑目前我国的就餐消费习惯是消费者就餐后并不均向餐厅索取发票,餐厅亦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就餐发票的前提下,杨仿仿已经尽可能地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履行了举证义务。因此,法院综合认定,杨仿仿在蜀国演义餐厅就餐导致其感染“广州管圆线虫病”的事实成立。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杨仿仿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杨仿仿11.8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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