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06年6月,胡某将房子委托中介公司出租,合同期限至2008年7月10日止,月租金2500元,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第一年按季度支付,第二年为半年支付一次。
2007年7月3日,胡某未收到租金,便打电话给中介公司,但电话一直没人接。胡某又到中介公司的办公地点,发现已人去楼空。
胡某赶紧来到自己的房子查看,发现秦某住在里面。一问才知,秦某租了一年房子而且已经付清了一年的租金,故秦某拒绝腾房。
胡某起诉了中介公司,要求解除与中介公司的代理合同,并给付自2007年7月10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租金。
法院追加秦某为第三人。经传唤,中介公司并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胡某与中介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介、第三人秦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腾房;中介按月租金2500元标准给付胡某自2007年7月10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租金。
法官析案
赵世浩法官:
胡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介将第一年的房屋租金给付了胡某,但未按约定给付胡某第二年上半年的房屋租金,显属违约。
现中介公司下落不明,造成胡某与其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胡某要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中介应将房屋返还胡某,并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给付胡某实际收回房屋之前的租金。
因第三人秦某现在实际使用胡某的房屋,在胡某与中介的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秦某应当承担腾房的义务。
秦某腾房后,其与中介的租赁合同纠纷可另行解决。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0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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