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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第一例:因网络裸聊被判“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因在网络裸聊,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关方面证实,因网络裸聊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尚无先例。

三十出头的方某失业在家,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看到网络上真人演绎的激情视频后,深受启发,觉得这是一条发财的好途径,便脸一抹心一横,买来了摄像头,赤膊上阵了。没想到刚一开张,就顾客盈门,网络那头反应之热烈远远超出了她的想象。于是,方某订立了一套收费标准,不同级别,不同价码,生意迅速在全国铺开。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11月到20075月案发,方某的裸聊生意遍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仅在电脑上查获聊天记录的就有300多名观众,网上银行汇款记录达千余次,计2.4万元。

方某最后栽在一名观众手里,对方看了她的裸聊之后,遂向公安机关举报。

裸聊作为网络新型犯罪,我国在制定刑法时尚未出现。这种行为能否定罪?定何罪?刑法都不明确。

龙游县检察院接手本案后,对方某裸聊如何定性,究竟以何种罪名起诉,一开始有过多种不同的认定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裸聊行为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裸聊行为应当构成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四种意见认为一对一裸聊纯属个人行为,涉及的是社会风气问题,危害并不足以判刑,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即可。

如果她仅仅是利用互联网裸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确实很难起诉、很难判。龙游县检察院有关人士说,但有证据证明,方某上网裸聊是以牟利为目的,网上银行汇款记录达千余次,获利2.4万元。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经过多次探讨和研究,龙游县检察院最终决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方某裸聊以牟利为目的,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结合净化网络环境的社会需要,依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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