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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考必看:07年民事诉讼法的命题规律

 

  司法资格考试不同于法学的其他考试,有其独特的规律与特点,熟悉司法资格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的考查特点就可以使得考生的复习尽量作到有的放矢,从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司法考试对于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的考查虽然还是以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考查为主,辅助以基本理论知识的考查,但是虽然司法资格考试的逐年深入,其具体考试特点也呈现出两大主要趋势的变化:第一、由对知识点单一法律规定的考查逐渐转变为对知识点的综合性法律规定的考查;第二、由对单一知识点的考查逐渐转变为对具有一定关联性的综合性知识点的考查。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注意知识的系统性以及比较思维的运用。

  就2007年司法资格考试针对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考查来看,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注重知识的综合性考察

  2007年的司法考试与以往相比较明显注重了知识的综合性考查,反映为两个方面:1、综合性考查某一具体制度的运用,如卷三第36题从涉外民事诉讼司法豁免原则、涉外协议管辖、涉外期间、涉外送达几个方面综合考查了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如第82题以公告这一特殊程序要求为基点综合考查了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特殊规定;第88题综合考查了反诉的构成要件及诉讼费用的征收等内容;2、以比较的方式综合考查考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如第87题综合考查了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比较等。

  (二)遵循重者恒重的规律

  2007年在对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考查时还是基本沿袭了“重者恒重、轻者恒轻”的大体规律,即突出对重点法律规定的考查,如卷三第35题直接考查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第45题直接考查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关于饲养动物引起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的分配,第48题直接考查了仲裁法第26条所规定的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处理,第50题直接考查了仲裁法第37条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问题等。

  (三)注重对新的司法解释的考查

  就司法考试而言,一般当年新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一些新的内容往往成为当年度考查的重点,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试题中均反映了这一特点。如诉讼费用制度是司法资格考试中从未涉及的内容,但是因为新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特点是在诉讼费用的征收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诉讼,而卷三第39题明显就考查了这一点;又如新实施的《仲裁法解释》为了扩大仲裁制度在解决争议方面的功能,吸收仲裁法学界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研究的最新成果,新确立了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制度,而卷三第89题恰恰就是对该司法解释第9条的直接考查。

  (四)“重者恒重”下的“局部例外”

  社会学和经济学中早已总结出“强者恒强”的规律,在我们的司法考试中也体现出“重者恒重”的风格。今年主要考查的内容也是往年重点考查的知识,如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举证责任的例外分配,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公开审判制度、第三人的判断、执行和解、对第三人的执行,诉讼中止、仲裁与诉讼的关系等等,都是老生常谈的知识。然而,我们也注意到有些以前比较生僻的知识点有“局部例外”的趋向,比如关于公示催告程序,以往都考得很少,而今年却在46题和82题两道题中出现,不过既使如此,实际上也还是考查了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重点内容,如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告、利害关系人的另行起诉等。这说明,在“重者恒重”普遍规律的支配下,各部分内容的“保险系数”也在逐年变化,那些生僻知识点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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