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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提问者:TWZG - 小学生 一级 - IP地址:218.79.28.246 提问时间:2008-7-13 22:36:00
问  题:民法答疑
尊敬的三校名师:
    您好!我做了一些民法历年的真题,有些疑惑,想劳烦您指教一下。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解答,在这里我先谢谢了。


(2002年)
    1.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答案及解析:D 本题考运输合同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损失由刘某过失引起,即不存在法条所列免责事由;而刘某乃运输公司工作人员,非合同当事人,运输公司应为其行为对外负责。
为什么不是A? 难道不是合同的相对性吗?

2003
6.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答案及解析:B 担保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我觉得应该是D,解析并没有说担保人要承担补充责任。

13.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答案及解析:C 售票员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票员与动手的行人共同造成了对赵某的损害,但只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双方不是出于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此题我听过张翔老师讲解,说是售票员教唆行人,属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与解析不同。我个人觉得选B,教唆是叫别人干坏事,但喊“抓小偷”是鼓励人家见义勇为,是叫人做好事,至少行人是见义勇为的。这样售票员是故意的,而行人是过失的,那么故意吸收过失,只应该由售票员负责,我的这种理解对吗?到底哪种说法对?

19.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及解析:B 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由受害人选择追究加害人的何种责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而违约责任的形式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我觉得该题不存在违约和侵权竞合,违约肯定不存在问题,但侵权要求相对人有过错,而过错方是丙,不是乙,所以我觉得B有问题,不能对乙提起侵权之诉。
同理2003年33题也有同样的问题:
33.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B.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C.王某可以向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D.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答案及解析:ABD 本题中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是共同侵权行为,运输公司和朱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A、D项正确。王某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依合同法第121条、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B、D项正确。钱某属职务行为,故C错误。
既然朱某负全责,那么说明不是运输公司侵权,而是第三人侵权,那么我也认为不是违约与侵权竞合,我的这种理解对吗?

20.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A.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
    B.发表该小说的稿费全部由甲获得
    C.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应截止于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甲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
    答案及解析:A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继承人不属合作作者。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如果是合作作者,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按照答案解析,那么B也是错的,这道题的答案有问题吗?

2004
63.某影视中心在一电视连续剧中为烘托剧情,使用播放了某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该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为由要求制片人支付报酬。该协会的要求被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播放行为是合理使用行为
    B.播放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C.播放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
    D.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正当原告
答案及解析:ACD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项合理使用情形,不含此题情形。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①表明表演者身份;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④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⑤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⑥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③项至第⑥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著作权法第8条第1款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代表著作权人进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保护活动。
我觉得是ABD,我觉得是侵犯了播放权,而非表演权,这样的理解对吗?

2002
(二)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于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来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菜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订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已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回答下列85-89题。
86.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届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天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答案及解析:AC 这道题要注意:一是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二是王某的死亡时间的确定。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之日就是其死亡日期。因此要确定判决的宣告之日。而死亡宣告属于特别程序,必须有一个公告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死亡宣告的公告日期为1年。因此判决最早也是在1997年7月以后作出的。
C项中是否应该包括王莉?

我也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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