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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解析—结果加重犯

     司法考试复习 司法考试刑法 刑法结果加重犯

 

    在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的过程中,大家经常会发现,同样是犯罪结果加重了,定罪量刑时却可能有很大区别,有时是以一罪加重论处,有时是转化为其他罪名,有时却是数罪并罚,到底应该如何区分呢,下面我们试对结果加重犯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对大家的司法考试复习有所帮助。
结果加重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而又发生了犯罪分子能预见却未预见的其他更严重的结果,或者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
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行为。

       

     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一)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这种结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致。
(二)加重结果的发生是犯罪分子可能预见,而又未预见的。
(三)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结果加重犯的两种情况:

(一)由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这种情况。
(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
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三、结果加重犯的常见形式

(一)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特别提示〕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特别提示〕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通过以上分析,相信大家对于司法考试刑法中结果加重的情形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当然更多的认识还是要建立在对法条的理解上的,所以理解法条才是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尤其是刑法分则部分复习的制胜法宝!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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